辽宁省大连市近期发布了《大连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旨在强化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环节的“最后一公里”管控,优化采购结果管理,确保项目质量,并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为强化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办法》明确指出,采购人应原则上自行组织履约验收;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人的主体责任不因此转移或免除。采购人需成立验收小组,其中本单位工作人员占比不得低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且小组负责人必须由本单位人员担任。验收合格是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的关键前提。
在规范履约验收流程方面,《办法》要求采购人依据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及政府采购合同制定验收方案,内容需涵盖验收时间、方式、内容、标准等,并由验收小组成员共同签字确认。同时,《办法》提供了《政府采购履约验收通知单》和《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书》模板,供采购人参考。
针对争议问题的处理,《办法》规定,若供应商因技术升级提供新产品,且未增加合同金额,经验收小组确认后,采购人可视同验收通过;如发现供应商未按合同履约,采购人应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后再次验收仍不合格的,需依法依规及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方面,《办法》强调,采购人应健全内部机制、强化内部监督、细化内部流程,将履约验收纳入内控管理;主管部门需加强对所属单位履约验收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财政部门则加强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置,并可采取约谈、书面关注等方式督促整改。
(连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