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近日发布了《重庆市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简称《办法》),旨在强化对非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管,提升采购的质量和效率。
《办法》指出,非招标采购方式涵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竞争性磋商四种类型。适用于以下四类货物、工程或服务的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集中采购目录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虽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和服务;依法必须招标范围外的政府采购工程。采购人可选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若涉及货物采购,还可采用询价方式。谈判文件、磋商文件及询价通知书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得带有倾向性或歧视性,不得要求或指明供应商名称、货物品牌、产地、特定规格或型号,也不得包含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或服务条件。
在时间要求上,《办法》规定,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中,若以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采购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少于2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采购中,文件发售期限则不少于5个工作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时,从文件发出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日,间隔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询价采购中,从通知书发出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同样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采购中,从文件发出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日,间隔不得少于10日。代理机构应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及相关资料送交采购人。采购人收到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依据评审报告推荐的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此外,《办法》还规定,在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采购中,供应商资格审查完成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组织评审委员会,按采购文件规定与通过审查的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或磋商。谈判或磋商的顺序通过现场抽签或其他确保供应商平等机会的方式确定。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时,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组织采购小组与供应商协商确定合理成交价格,并确保项目质量。若无法达成合理价格或保障质量,采购小组应停止协商,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终止采购活动,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并说明理由。采购人在确认采购结果时,需核实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及其成交产品的实质性要求,不得确认不符合条件的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宗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