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与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推动国家关于政府采购领域高质量发展的决策落地,确保政策从文件走向实际操作。
《通知》明确,本国产品的认定标准需严格遵循国家规定。产品必须在中国境内生产(包括保税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且境内生产组件的成本占比需达到国家设定的比例,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和工序也需符合相关要求。产品须经过制造、加工或组装以实现属性变化,从而获得新名称或新用途;简单包装、贴标或分装等行为不被视为属性改变。医疗器械产品可凭国内准字号注册证直接认定,其他产品则依据生产属性进行实质判断。在国家未分产品明确组件成本占比要求前,符合“境内生产”条件的产品可被视为本国产品,并设置3至5年的政策过渡期。
《通知》要求,规范备案及评审管理。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除《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以下简称《声明函》)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在评审环节,若发现《声明函》内容不明确或表述不一致,应及时要求供应商书面澄清并补正;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相关产品不得被认定为本国产品。中标或成交结果公示时,须同时公开供应商提交的《声明函》或相关证明文件,接受社会监督。依托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可实现《声明函》的在线提交、自动核验和公开公示,简化备案流程,提升政府采购效率。
《通知》规定,严格落实价格优惠政策。对符合标准的本国产品,给予20%的价格评审优惠;若采购多种产品且本国产品成本占比达80%以上,全部产品可享受同等优惠。各级采购单位必须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声明要求及核验标准,确保政策有效实施。各类经营主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平等享有本国产品支持政策,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不得设置品牌注册地、所有制形式、股权结构或投资者国别等歧视性条件。
《通知》强调,加强履约验收和内控管理。各级预算单位应根据供应商填报的《声明函》,要求其对产品属性改变、组件成本占比、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及关键工序提供明确证明材料,以强化履约验收。对无法提供确切证明材料或材料与《声明函》不一致的,应按规定追究责任。各地区、各部门需将落实本国产品标准纳入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加强履约验收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将本国产品标准实施情况纳入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重点,对工作推进不力或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此外,《通知》还要求健全协同监管机制,提升政策执行力。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环节标准执行的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行业主管部门则做好产业引导和政策宣贯。对提供虚假声明的供应商,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涉及标准争议的,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核实鉴定,相关工作人员需严格遵守商业秘密保密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通过政策解读会、行业座谈会、线上培训等形式,面向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开展分层分类培训,重点讲解本国产品标准界定、备案流程、优惠政策及争议处理等核心内容。(记者张舒慧 通讯员王栋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