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规范财政行政裁量权

政府采购动态发布日期:2026-04-24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动态

黑龙江省财政厅近期颁布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财政厅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下称《办法》)及其配套基准清单,重点优化了政府采购等领域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旨在促进行政执法裁量规则更加公平、公正和透明,进而提升行政执法的公信力与权威性。

据悉,此次修订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原则、违法行为界定、具体标准等进行了重新调整,着力解决各处罚阶段标准重叠的问题,平衡各阶段处罚标准的划分,并优化了阶段适用条件。通过动态调整适用条件,增强了裁量基准的适应性和前瞻性,推动执法工作更加精准、公正和高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共涵盖40项内容,其中19项针对政府采购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涉及采购人、代理机构及评审专家三方主体。每项违法行为均设置了包括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在内的五个裁量阶梯。各阶梯明确了具体处罚标准,如罚款金额区间和没收违法所得标准等量化指标,以此压缩自由裁量的弹性空间,减少执法不一致现象,使处罚标准更具针对性、精准性和可操作性。例如,采购人若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等情形的,不予处罚;属主动消除财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减轻处罚,处以5万元(不含)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属主动减轻财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从轻处罚,处以5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属与供应商或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等情形的,一般处罚,处以10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属财政违法行为屡查屡犯等情形的,从重处罚,处以20万元(含)至25万元(含)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代理机构若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最高将被处以5万元(含)至10万元(含)罚款,并在2年(不含)至3年(含)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供应商若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最高将被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含)至千分之十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评审专家若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最高将被处以4万元(含)至5万元罚款,并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办法》还明确了黑龙江省财政厅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规则和适用规定,包括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三类事项的细化量化要求及制定具体要求,以及行政裁量权的动态调整、报送备案、监督纠正等一般性规定。基准清单细分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政检查裁量基准和行政许可裁量基准三类。其中,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由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等六项内容构成;行政检查裁量基准由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主体等十一项内容构成;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由申请事项、法定依据、申请条件等八项内容构成。

(宗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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