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出台采购人违法违规行为警示清单

政府采购动态发布日期:2026-04-24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动态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出台《政府采购领域采购人未依法履职行为警示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将16项违规行为纳入采购全流程、全链条与各环节的监管体系,要求采购人切实履行第一责任,全面开展自查自纠。

“我们在专项整治中发现,部分采购人并非有意违法,而是对‘未依法履职’缺乏清晰认识。但也有人钻制度空子,试图规避程序、寻求变通或违规操作。为此,我们考虑在常态化合规培训和警示教育基础上,进一步筑牢制度、合规与廉政防线。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清单》应运而生。在设计时,我们对每项违规行为都列出了主要表现和典型案例,形成了‘表现+案例+后果’的警示闭环。希望通过这16项问题及案例,起到震慑作用,强化源头治理和事前管控,夯实政府采购规范化、法治化、长效化监督根基。”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处相关负责人表示。

在采购项目确立与批准阶段,《清单》列出了3种违规行为: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形同虚设、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未按规定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内控制度形同虚设表现为未明确单位内部采购执行责任部门、未建立采购与预算等机构间的沟通协调机制、未合理设置内控关键岗位和责任主体等。未编制采购预算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扩大采购规模导致超预算等。未按规定备案实施计划指备案内容不完整或不准确,未明确项目、方式、预算、时间等关键信息,变更后未及时向财政部门备案。例如,某单位一采购项目已确定采购方式和方案,但未按规定备案实施计划,擅自委托代理机构招标,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

在采购合同形成阶段,《清单》明确了10项违规行为:错误选用代理机构、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非招标采购方式选用错误、设置倾向性或歧视性条款排斥潜在供应商、变相指定供应商、采购合同未依法公告及备案、与供应商恶意串通、非法干预评审、擅自改变评审结果、中标合同与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实质性不一致。“这一阶段违规行为高发,类型多样,案例也很有警示意义。”上述负责人举例说,某单位长期固定委托一家代理机构,经查存在向特定供应商泄露标底、评审信息、授意修改投标文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行为,涉嫌与供应商恶意串通、收受贿赂、进行利益输送,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涉嫌串通投标罪和受贿罪,已移送相关机关处理。又如,某医院采购5台同品目医疗设备,预算超1200万元,达到公开招标标准,却拆分为5个项目分别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财政部门给予该单位警告处罚,相关人员被集中谈话,部分人被调离原岗位。

在采购合同履行及管理阶段,《清单》规定,未依法组织履约验收、未在法定期限支付货款、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混乱3项行为属于违规。未依法组织履约验收表现为验收过程不规范,未对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对采购标的数量、质量、性能等进行全面验收,验收流于形式,未实地核查或检测,仅凭供应商资料出具合格报告。未在法定期限支付货款指验收合格后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款,无正当理由拖延,以资金未到位或内部审批未完成等为由恶意拖欠供应商货款,长期占用资金。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混乱包括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未及时将档案移交档案管理部门等。例如,某单位因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导致档案丢失,违反政府采购法。财政部门给予警告,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并调离原岗位。(记者张舒慧 通讯员苏威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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