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细化政采本国产品政策实施要求

政府采购动态发布日期:2026-05-11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动态

近日,上海市财政局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及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对政府采购中本国产品的定义、价格评审优惠措施及政策执行细则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推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确保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通知》提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若既有本国产品也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应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并以扣除后的价格进行评审。这一规定适用于接受进口产品投标(响应)的采购项目,也适用于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响应)的项目。《通知》明确,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此类产品不享受本国产品支持政策;而非进口产品若不符合本国产品标准,同样不能享受相关优惠。

对于采购项目或采购包中涉及多种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的情况,《通知》规定,若供应商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其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及以上,则对其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并以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若比例低于80%,则不享受本国产品的价格评审优惠。其中,货物成本指产品制造商的成本,服务成本指投标(响应)供应商的成本。

《通知》还明确了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叠加执行的规则。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在既有本国产品也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时,提供本国产品的供应商,若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等规定可享受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则对其同时给予支持本国产品和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并以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两项政策叠加时,参与评审的价格计算公式为:全部产品总报价×(1-20%-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比例)。

在强化责任落实方面,《通知》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及供应商分别提出了具体要求。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完善采购内控管理,将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要求嵌入采购文件、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等各环节;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要求供应商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证明文件,并提出审查要求;供应商出具的声明函或证明文件符合要求的,即视为本国产品,不得再要求其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产品享受本国产品支持政策的,应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开其声明函或证明文件。评审委员会在既有本国产品也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采购项目中,应按规定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并对声明函或证明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查;若发现内容含义不明确、与投标(响应)文件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错误等情形,应书面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规定出具声明函或证明文件,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财政部门将依法追究责任;在投诉处理或监督检查中,若对产品是否符合本国产品标准存在争议,供应商及相关制造商应按财政部门要求及时配合提供证明材料,未按要求提供或材料不足以证明的,不享受本国产品支持政策。

《通知》强调,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对各类经营主体一视同仁、公平对待,落实政府采购领域外资企业国民待遇,保障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平等享受对本国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指定品牌或限制品牌注册地、所有者,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以及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未按规定落实相关政策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合力解决政府采购活动中本国产品标准争议事项。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涉及本国产品标准事项的核实、鉴定等工作。(记者董丽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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