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正式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旨在强化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管,构建覆盖全流程的管理体系,明确各方责任、设定执业底线,并通过正向激励与严格约束并行的方式,以制度创新引领代理机构的规范化发展。
为贯彻落实《广西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相关要求,推动代理机构规范运作,《办法》围绕问题导向,从四个关键维度提出了明确指引。
第一,严格准入管理,实施名录统一登记。《办法》要求严格执行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制度,明确名录建立平台及信息公开标准,规定登记申请材料、审核流程及信息更新时限,细化系统操作权限与开通规则,禁止重复提交材料或强制设立分支机构,同时规范代理机构注销流程和清理机制。
第二,规范执业行为,确立执业标准。《办法》明确了代理机构执业所需的基本条件,规范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的自主权及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要求,界定业务范围并列出禁止性条款。此外,还涵盖全流程电子化交易、费用及保证金管理、评审现场管理、档案保存、信息发布、质疑答复等具体执业规范。
第三,强化信用监管,推行综合信用评价。《办法》提出建立包含日常履职、监督检查及专业知识等多维度的综合信用评价体系,明确评价主体与内容,并加强对评价结果的应用,以推动代理机构提升执业水平。
第四,严格监督检查,筑牢合规底线。《办法》强调落实“分级分类”监管要求,明确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的组织主体与重点内容,鼓励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监管效率,规范检查结果公开流程,明确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通过严格监管维护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秩序。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相关负责人指出,今年是广西政府采购领域“整、建、促”三年行动的收官之年。下一步,全区各级财政部门将以《办法》实施为契机,持续加强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代理机构评价体系,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提升工作质效,优化营商环境,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记者袁瑞娟 通讯员梁崇斌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