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财政局正式发布《上海市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小额项目采购工作指引》。由于集中采购目录外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小额项目并不受政府采购法约束,实践中,预算单位在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此类采购时,常面临法律依据缺失、监管责任模糊、操作不够规范等问题。该指引旨在强化本市各级预算单位在小额项目采购中的主体责任,同时明确预算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指引要求预算单位在坚持公平与效率原则的基础上,对小额项目实行分层分类管理,避免出现“小标大招”或完全依赖代理机构的情况,防止代理机构与专家、供应商串通操纵采购活动。这一举措是市财政局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步骤。
**上海市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小额项目采购工作指引**
近年来,本市各级预算单位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政府采购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对于那些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且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财政性资金项目(以下简称小额项目),部分预算单位主动参照政府采购流程,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操作。然而,一些单位存在“重委托、轻管理”的现象,采购过程中法律依据不明确、监管职责不清晰、操作不公正等问题突出,亟需加以明确和规范。为加强小额项目采购管理,明确工作职责,提升采购效率,防范潜在风险,现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预算单位承担采购主体责任
预算单位作为财政性资金的使用主体,以及采购活动的发起者和组织者,须对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公正性和廉洁性负总责。各单位应健全内控管理制度,强化内部机构间以及相关业务、环节和岗位的相互监督与制约,确保约束机制完善、权力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效、监督问责到位,从而落实主体责任。同时,预算单位需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提升采购组织管理水平,规范操作行为,优化营商环境,并主动参照执行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本国产品及绿色采购等政府采购政策。
二、简化采购程序
预算单位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小额项目采购实施分层分类管理。对于金额较小或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等特殊情况,鼓励遵循效率优先原则,按内控管理制度直接确定供应商;对于金额较大的项目,则应遵循竞争择优原则选定供应商。具体操作由预算单位在内控管理制度中明确。国家及本市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采用竞争择优方式确定供应商的小额项目,应尽量采用“货比三家”等简便高效手段,避免“小标大招”,以节约采购成本和供应商投标成本。若确需参照招标、谈判等竞争性方式采购,须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平等对待各类经营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地企业等实施差别或歧视待遇,做到诚实守信,减少争议纠纷。
三、强化采购组织
小额项目通常应由预算单位自行组织采购活动。如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应从本市政府采购平台登记的代理机构名录中自主择优选取,并遵循“谁委托、谁负责”原则,加强对委托机构的监督管理,不得“一托了之”。预算单位应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等事项,并针对代理机构违规行为约定具体解约条件和违约责任。需重点防范代理机构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向供应商乱收费、与供应商及评审专家恶意串通操纵采购等问题。法律法规规定由预算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因委托行为而转移。
四、预算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预算主管部门应发挥内部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的作用,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小额项目采购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明确在采购管理与执行中的职责范围和权限划分,细化工作要求。
如预算主管部门及其所属预算单位的小额项目采购中出现投诉举报,由预算主管部门负责处理。主管部门应明确投诉举报受理部门,畅通问题受理渠道,妥善化解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