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重庆市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旨在提升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此举依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从多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明确购买范围与内容
(一)准确定义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自身职责范围内、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遵循政府采购程序和规定,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依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支付费用。这标志着从传统的“养人办事”模式向“花钱买服务、办事不养人”模式的转变。
(二)严格执行指导性目录。政府购买服务涵盖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的辅助性服务。市级部门须在《重庆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范围内购买;各区县财政部门应根据市级目录制定本级指导性目录,区县部门则在本级目录内执行。未列入目录的事项,不得实施购买。
(三)禁止纳入购买范围的事项。严禁将行政管理事项(如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以及党务工作(如党内文稿起草、党组织会议组织等)纳入政府购买服务。不得借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包括人员招聘、劳务派遣、设置公益性岗位等。同时,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货物和工程、工程与服务打包项目以及融资行为,均不得纳入购买范围。
二、界定购买与承接主体
(一)确定购买主体。各级国家机关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等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参照执行。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不得作为购买主体。
(二)明确承接主体。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符合条件的个人,可作为承接主体。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承接。
(三)规范选择承接主体。购买主体应坚持公开择优原则,根据购买内容、市场状况、供应商服务能力和信用等因素,通过公平竞争确定承接主体。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实施差别或歧视待遇。承接主体须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三、规范项目实施流程
(一)合规选择采购方式。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制度确定采购方式。应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其执行和监管按相关规定进行;购买主体可自行采购的项目,应结合内控和财务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廉洁原则组织实施。
(二)加强履约管理。购买主体应强化项目履约管理,开展绩效监控,掌握项目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督促承接主体履行合同,并按约定支付款项。同时,加强全过程监管,发现偏离目标的行为,及时要求纠正。
(三)严禁转包服务项目。承接主体须按合同提供服务,不得转包。应按时完成项目,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建立项目台账,严格遵守财务规定管理资金,并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四、加强组织保障与监督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区县、市级部门需认识到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细化落实措施,严格按规定开展工作,提升管理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水平,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效,服务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落实工作责任。购买主体是实施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操作流程,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并对违规行为自查自纠。各区县财政部门需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相关部门要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三)严格监督检查。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应加大对单位直接履职事项外包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政府购买服务规定的进行处理处罚,重点关注党建、行政执法、内部文稿、人事制度修订、节约型机关创建等事项外包的违规行为。对利用政府购买服务套取资金、谋取私利、输送利益等违法违纪行为,移交纪检、司法等相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