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

政府采购动态发布日期:2026-06-12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动态

**财库〔2026〕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公安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

为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战略部署,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国办发〔2024〕33号)精神,财政部联合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自2024年起,已连续两年针对政府采购领域的“四类”违法违规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并取得阶段性成果。为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效,持续形成高压震慑态势,不断优化政府采购市场环境,在总结各地典型经验的基础上,三部门决定继续联合推进2026年度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重点

本次专项整治聚焦当前政府采购中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主要包括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违规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围标串标等“四类”行为。重点查处:采购人偏袒本地企业,指定特定供应商或产品,以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施差别或歧视待遇;代理机构违规收取费用、逾期退还保证金;供应商为谋取中标而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中小企业声明函等材料;供应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内容异常一致,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汇出,或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撰写投标文件、办理投标事宜等恶意串通行为。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影响政府采购市场公平竞争的核心问题,明确专项整治的重点任务,采取果断有力措施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警示震慑作用,持续改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二)坚持协同共治。深化“部门协同、央地联动、社会参与”的治理格局,融合行业监管、社会监督等多种手段,探索运用人工智能等技术,推动监管力量有效整合、形成合力,提升政府采购监管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三)坚持标本兼治。注重“当下改”与“长久立”相结合,既要针对突出问题精准施策、集中整治,确保整改取得实效;又要着眼长远治理目标,以点带面、举一反三,推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构建长效机制。

三、任务分工

财政部会同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牵头组织2026年专项整治工作,三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共同推进。财政部负责制定工作指引,规范工作流程,细化检查内容,统一处理处罚标准,并对中央本级政府采购活动实施重点检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认证证书需核验信息的,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协助核实,经查实的,相关部门依法处罚。供应商串通投标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刑事处罚但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财政部依法处理。省市县三级财政、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参照上述分工,组织开展本级专项整治,上级部门加强对下级部门的督导,确保整治工作上下贯通、协调一致。

四、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严格遵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24〕2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要求。中央及省市县四级财政部门分别对开展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实施检查;尚未开展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的地区,可将集中采购机构一并纳入检查范围。对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社会代理机构,按《暂行办法》的分级分类标准进行检查。专项整治从2026年6月中旬启动,12月底结束,共分七个阶段推进。

(一)筛选名单(2026年6月30日前完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依据中国政府采购网统计数据,汇总本辖区内工商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代理机构2025年全国执业信息,按照《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规定,合理确定“一年一查”、“三年一查”、“新登记”三类社会代理机构名单;并根据《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确定“重点检查”、“五年一查”两类社会代理机构名单。

1. 符合“一年一查”条件的社会代理机构,全部纳入本次检查范围。同时符合“一年一查”和“三年一查”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以“一年一查”标准纳入检查。此类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筹实施。

2. 符合“三年一查”条件的社会代理机构,2025年已按此标准抽取的,本次不再重复抽查;剩余部分抽取二分之一纳入检查范围;2026年新纳入“三年一查”范围的,抽取三分之一纳入检查。此类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筹实施。

3. 符合“新登记”条件的社会代理机构,即2024年以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登记,且2025年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已产生中标、成交结果的,纳入本次检查范围。此类检查由采购项目所属预算级次的财政部门实施。

4. 符合“重点检查”条件的社会代理机构,全部纳入检查范围,由将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的财政部门实施。

5. 符合“五年一查”条件的社会代理机构,2025年已按此标准抽取的,本次不再重复抽查;剩余部分抽取四分之一纳入检查范围;2026年新纳入“五年一查”范围的,抽取五分之一纳入检查。此类检查由采购项目所属预算级次的财政部门实施。

财政部选取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等7家中央集中采购机构,以及北京、浙江、安徽等三省市的9家社会代理机构开展检查;相关省级财政部门不再重复检查财政部已抽取的代理机构。省级财政部门按上述五类标准汇总本辖区代理机构检查名单,同一代理机构符合两类以上标准的,不重复统计。

(二)开展自查(2026年7月15日前完成)。

财政部门向被抽查的代理机构送达检查通知书。代理机构收到通知后,按要求报送2025年代理的全部政府采购项目清单。财政部门结合投诉举报线索,聚焦重点领域、行业和项目,抽取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每家代理机构不少于5个),并通知相关代理机构。代理机构根据要求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连同抽查项目的相关文件、数据和资料一并报送财政部门。

(三)书面审查(2026年8月15日前完成)。

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报送的政府采购项目资料和自查报告进行书面审查,初步梳理项目中存在的“四类”违法违规问题。对集中采购机构开展考核的,还需对其前次考核整改情况及内控机制、规范运行、专业能力、电子平台建设、保证金管理等进行检查。财政部门按统一格式编制工作底稿,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四)现场检查(2026年9月15日前完成)。

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线索,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核实相关资料,调阅评审录音录像,查看保证金、服务费等收取情况,补充完善工作底稿,填写检查情况记录表,并与代理机构充分沟通,由其签字盖章确认。

(五)延伸核查(2026年10月15日前完成)。

财政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采购人、供应商违法违规线索进行延伸核查,依法向相关当事人、第三方补充调取证据。必要时会同公安、市场监管部门核实违法犯罪线索,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六)处理处罚(2026年11月30日前完成)。

财政部门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依法对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并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结果。省级财政部门汇总本辖区检查及处理处罚信息,财政部汇总全国综合信息。

(七)总结报告(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

各级财政部门形成本级三年专项整治工作报告。省级财政部门于2026年12月31日前向财政部报送本辖区三年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财政部汇总形成全国三年专项整治总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压实工作责任。各省级财政部门要保持专项整治的攻坚势头,做到劲头不松、力度不减、标准不降,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强化组织领导,周密部署推进。严格按时间节点完成各项任务,按阶段向财政部报送进展情况。全面总结整治工作成效,深入分析问题挑战,研究提出对策建议,确保专项整治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二)深化部门协同。财政部门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部门的协作联动,强化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协同调查和联动执法;推动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切实增强监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推进智慧监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在安全可控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人工智能与政府采购监管的深度融合。探索构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追溯的智能监管场景,及时识别采购文件中的差别歧视条款和围标串标疑点线索,注重“技防”与“人防”相结合,全面提升政府采购监管效能。

(四)健全长效机制。财政部门系统梳理专项整治的有效做法与典型经验,及时固化为常态化长效化机制。对照整治发现的问题,深挖根源,对症施治,抓好整改落实,补齐制度短板,堵塞管理漏洞,推动整治成果转化为治理效能,促进政府采购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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