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立法护航民企参与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动态发布日期:2026-06-16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动态

近日,《北京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草案》)对外公布,其中针对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中的公平准入问题作出系统性规范,明确禁止多项歧视性做法。这意味着,民营经济组织在参与政府采购时,有望不再遭遇“玻璃门”“旋转门”等隐性壁垒。

《草案》从所有制形式、注册地、经营年限到信用评价标准等多个维度划定了红线,要求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平等对待各类经济组织。具体而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股权结构;不得要求供应商在本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与本地经营主体组成联合体或以缴税设置门槛;不得以注册地、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等不合理条件实行差别歧视待遇;不得对不同所有制供应商采用不同的信用评价标准;不得明示或暗示评审专家对不同所有制供应商采取不同评审标准。此外,在政府采购创新产品时,不得单独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

为支持民营经济创新发展,《草案》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通过政府首购、订购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动民营经济组织的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推广。

为确保上述规定得到有效执行,《草案》强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中限制或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记者郑杨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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