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财政厅发布了《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主观分赋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优化政府采购评审流程,遏制主观评分异常偏离现象,确保评审结果的公正性与公平性。
《通知》明确,接受政府采购项目委托的代理机构应结合项目实际需求和市场调研情况,合理设定评审因素中的主观分值占比。原则上,货物类采购项目的主观分占比不得超过20分,服务类采购项目则不超过40分。对于通用性强、标准统一的项目,应提高客观分比重;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可适度提升主观分权重,但一般不超过50分,同时在文件编制环节提供书面说明并归档。主观评审因素需细化和量化,将指标转化为可描述、可比较、可验证的内容,明确各评分等级对应的具体情形和分值区间,避免使用“好、较好、一般”等模糊表述,确保评审标准清晰客观。采购人在审核采购文件时,应重点检查主观分设置的合规性与合理性,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从源头防范主观评分异常偏离风险。
《通知》提出,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需全面校对评审数据,重点核查各评审专家主观分评分与全体评委对应分项平均分的偏离情况,确保数据准确性和流程合规性。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应要求评标委员会依据政府采购法规及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标准进行再次校对:主观分总分值在15分以下时,专家评分偏离平均分20%以上(含本数);主观分总分值在15分(含)至30分时,偏离15%以上(含本数);主观分总分值在30分(含)以上时,偏离10%以上(含本数)。
核对后,若评标委员会未确认评分属于畸高或畸低情形,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应要求各评审专家当场逐项书面说明扣分理由,并完整保存至采购档案。若评标委员会确认属于畸高或畸低情形,且在评标报告签署前发现,应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报告中详细记载修改原因及过程;在签署后发现时,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应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若结果改变,须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若评审专家未确认畸高畸低且未提供充分合理理由,则不支付其评审劳务报酬。
《通知》要求,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移交以下问题线索:评审专家主观分评分偏离上述情形,经复核后未认定为畸高或畸低的;评审专家在现场复核中不予配合、拒绝说明评分理由的;其他涉嫌畸高或畸低的情形。
此外,《通知》强调,要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财政部门收到线索后,应依法启动核查程序,确认违规行为后,需按政府采购法规及时处理或处罚。同时,依托陕西省政府采购综合管理平台,将同一评审专家1年内累计3次及以上出现主观分评分偏离的情形作为重点线索核查。(记者彭勇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