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录:
附录:
3.1.1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有效的营业执照。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3.1.2投标人同时具备:(1)设计资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且在有效期内。
(2)施工资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注:联合体投标的,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
3.1.3投标人近五年(自投标截止时间往前推算60个月,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承担过1项1500万元及以上(工程总承包设计业绩以工程投资额为准,施工总承包业绩、EPC总承包项目业绩以合同额为准)的房屋建筑工程EPC总承包项目业绩(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或工程总承包设计项目业绩或工程总承包施工项目业绩)。须同时提供①中标通知书;②合同协议书;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招投标信息网上发布平台发布的中标公示网页截图及网址或省级及以上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中项目网页截图及网址。上述证明材料不足以反映业绩要求的工程特征指标时,还应当提供其他技术资料的扫描件予以证明。注: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提供均有效。
3.1.4投标人须提供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及财务报表附注),新成立的企业提供成立后应进行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若成立不满一年的不提供。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即可。
3.1.5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指被本招标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的情形);
(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最近三年内所实施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并负有责任的(以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5)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设计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
(8)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目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1-8项不得存在的情形由投标人自行声明或承诺,格式自拟;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3.1.6人员要求
(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投标人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须具备 二级及以上注册建筑师证书或二级及以上注册结构工程师证书或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满足相应条件的,可以兼任本项目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设计项目负责人;未担任其他在建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项目负责人(或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提供无在建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自拟。联合体投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由联合体牵头人派任。
(2)设计项目负责人:须具备二级及以上注册建筑师证书或二级及以上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证书,提供注册证书。
(3)施工项目负责人: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未担任其他在建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项目负责人(或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提供施工项目负责人签字的无在建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自拟。
(4)其他施工管理机构人员资格:项目技术负责人具备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职称或 建筑工程 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3 年以上主管施工技术经验; ④施工员持有土建施工施工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质量(检)员持有土建施工质量(检)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⑤资料员、材料员应持有有效的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⑥安全员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
(6)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及五大员(施工员、质量(检)员、材料员、资料员、安全员)须为投标单位正式员工,本项目除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可以兼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设计项目负责人外。其他人员均不得相互兼任。
3.1.8投标人应当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进行企业基本信息和拟派项目班子成员(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施工员、质量(检)员、材料员、资料员、安全员)信息登记,提供登记信息网页截图。
3.1.9本项目整体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政策。
(1)投标人为中小企业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材料》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具体的政策依据详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