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已分别于2022年1月29日、2022年2月1日和2022年7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
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投诉列表。采购当事人通过在线方式提出或受理询问、质疑、投诉的,即视为认可电子送达方式与邮寄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相关文书送达日期以该文书到达本采购当事人在政采云平台账户的日期为准。各采购当事人应确保其政采云平台账户信息真实有效,并保持账户处于正常可用状态。
3.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4.其他事项:
4.1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4.1.1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如有)
4.1.2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如有)
4.1.3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及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采监〔2022〕8号)的规定。本项目采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无需进行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衢州市2026年城市篮球联赛省级城市争霸赛运营服务报价价格进行扣除。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4.1.4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4.1.5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4.1.6企业信用融资:省财政厅、浙江银监局、省委金融办制定了《浙江省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试点办法》浙财采监〔2012〕13号),所称的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以政府采购诚信考核和信用审查为基础,凭借政府采购合同,按优于一般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直接向申请贷款的投标人发放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投标人可登录浙江政府采购( (tp:/www zizfcg gov.cn)的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栏目了解相关信息。 供应商可以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s://zfcg. czt.zj. gov.cn/)首页的“浙江政采贷”模块进入申请,还可以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 zcygov.cn/)首页的“金融服务”模块进入申请。衢州地区政府采购中标的中小企业除在“政采云”平台申请“政采 贷”等政府采购金融服务产品外,也可以通过“浙江政务网” 登录到“衢融通”平台,发起政府采购质押融资申请。
4.2非浙江省政府采购网注册的供应商或发生变更且未及时更新的供应商,应当按照《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采监字〔2009〕28号)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供应商注册或更新事项。政采云供应商注册指南具体见:
http://ggzy.cixi.gov.cn/art/2018/8/27/art_5590_1519947.html。
4.3书面质疑受理地点:浙江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衢州市柯城区信安街道浮石路67号3楼政府采购代理部),联系人:夏女士,联系电话:0570-8086961。
4.4供应商信用查询
(1)项目评审组织人员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投标人投标截止时间前的信用记录。
(2)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项目评审组织资格审查人员现场查询投标人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与采购文件一起存档。
(3)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经查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