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段编号: | GC530100202600588001001 |
| 标段名称: | 昆明市西山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流化床焚烧炉改造炉排炉项目(EPC) |
| 资审文件获取截止时间: | 2026-07-29 23:59 |
| 递交资格申请文件截止时间: | 2026-08-04 09:00 |
| 开标地点: | 昆明开标室2 |
| 开标方式: | 网上智能开标 |
| 标段合同估算价: | 12693.86 万元 |
| 本次招标内容: | 本次招标范围为项目初步设计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包含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及安装、单机调试、配合整套启动调试、工程竣工验收、项目交付使用及全程总承包管理、配套技术服务等全部工作内容(详见资格预审文件) |
| 项目现场的具体位置和周边环境: | 昆明市西山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位于昆明市西山区海口工业园区小海口村,距离昆明市主城区约50公里。 |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是 |
| 联合体要求: | (1)本项目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及投标,联合体组成单位总数不超过3家;联合体牵头人必须为设备供应方(厂家或经销商)。
(2)联合体所有成员须共同签订正式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分工、工作范围、权利义务、履约责任及连带责任划分,联合体协议为资审及投标必备资料。
(3)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中标合同对联合体全体成员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中标后全体成员对本项目全部履约义务向招标人承担法定连带责任。
(4)同一专业、同类工作内容单位组成联合体的,资质按较低等级认定;联合体资质、业绩、财务、人员可按协议分工合并认定,整体须完全满足本项目资格要求。
(5)投标保证金可由联合体全体成员共同缴纳,或由牵头人统一缴纳,牵头人缴纳保证金对全体成员均有效约束。
(6)联合体各方签订协议后,不得单独参与本项目资审/投标,不得另行组建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与本项目,存在多报、混报情形的,全部申报无效。
(7)联合体各成员独立、完整满足本项目财务、信誉通用资格条款;设计、施工、设备供货专项资质按分工由对应成员分别具备,联合体整体合并达标即可。 |
| 资质要求: | 1、主体资格
申请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持有有效营业执照、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2、专项资质要求(联合体各方合并满足即可)
(一)设计资质要求:须满足以下任一资质组合,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能力:
(1)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2)同时具备: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环境卫生工程)专业甲级资质 + 工程设计电力行业(火力发电/新能源发电)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 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建筑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3)同时具备:工程设计环境工程专项(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甲级资质 + 工程设计电力行业(火力发电/新能源发电)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 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建筑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二)施工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同时满足下列资质要求,且在人员、施工设备、财务资金等方面具备承接本项目相应施工能力:
(1)同时持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和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2)取得锅炉安装(含修理、改造)A 级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3)持有合法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别持有对应类别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B证、C证)。
(三)设备供货资格要求:设备供货无专项专业资质要求,仅需符合主体资格、项目业绩、履约承诺相关规定及联合体牵头人身份条件;同时须提交履约能力承诺书,承诺内容包含:
(1)自身具备本项目全套设备供应、技术匹配对接、现场安装指导、整体系统调试及长期质保服务的完整履约能力;
(2)项目中标后,严格依据深化施工图纸、经招标人审定通过的设备技术规格书遴选合规、技术成熟的成套设备,相关设备选型资料报送招标人备案;
(3)项目建设全过程及质保服务周期内,未经招标人许可,不得擅自更换设备生产厂家。 |
| 项目负责人资格: | (1)项目总负责人:具备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动力)执业资格证书;无在建项目,全面负责本项目EPC全流程统筹、内外协调、进度、质量、安全、验收整体管理工作。
(2)设计负责人: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动力)执业资格证书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熟悉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流化床改炉排炉技改、新旧系统衔接、施工图报审及现场设计变更配合工作,由联合体设计资质单位委派。
(3)施工负责人:具备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出具无在建项目承诺书,投标及履约期间不得兼任其他项目同类岗位,由联合体施工资质单位委派。
(4)设备采购负责人:由联合体牵头设备单位委派; |
| 业绩要求: | 类似项目业绩要求:联合体各成员按自身分工独立满足对应业绩要求。
(1)设备供应方:近五年(2021年06月01日至今),投标人独立或以联合体身份完成不少于1项单台日处理规模500吨(含)以上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余热锅炉或机械炉排炉(焚烧炉)设备供货业绩,承揽内容为设备供货;需提供①供货合同、②设备验收合格证明材料扫描件,业绩时间按合同签订时间判定。
(2)设计单位:近五年(2021年06月01日至今),投标人独立或以联合体身份完成不少于1项单台日处理规模500吨(含)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设计业绩,承揽内容为项目设计工作;需提供①设计服务合同、②竣工验收报告或者完工证明材料扫描件,业绩时间按合同签订时间判定。
(3)施工单位:近五年(2021年06月01日至今),投标人独立或以联合体身份完成不少于1项单台日处理规模500吨(含)以上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施工业绩,承揽内容为项目建筑工程或工艺设备安装工程;需提供①施工合同、②竣工验收报告或者完工证明材料扫描件,业绩时间按合同签订时间判定。 |
| 其他: | 1、项目团队最低配置(除四大核心岗位负责人外)
① 工艺设计师≥1人:持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动力/暖通)或持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② 土建结构设计师≥1人:持有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持有土建/结构工程中级及以上职称;
③ 电气自控设计师≥1人:持有电气/自动化/机电工程中级及以上职称;
④ 专职安全员≥1人:持有有效C类安全证,证书单位与投标单位一致;
⑤ 设备安装技术员≥1人:持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⑥ 质量管控专员≥1人:持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2、人员管理备注
① 项目总负责人可兼任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设备采购负责人任一岗位,兼任人员须满足对应全部岗位资格条件;
② 履约期内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更换核心岗位人员,替换人员资质、业绩、等级不得低于原拟派人员标准;
③ 所有团队人员履约期间全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工程项目岗位。
3、财务要求:申请人财务状况良好,未处于财产接管冻结、破产清算等状态,能够保障本项目建设资金履约,按企业成立年限对应提供以下财务材料,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分别独立满足本条要求:
① 成立满三年及以上:提供2023、2024、2025三个完整会计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损益表);
② 成立满1年不足三年:提供自成立起至最近完整会计年度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及全套财务报表;
③ 2026年1月1日后新设立企业:提供资格预审截止前3个月内基本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资金存款证明(二选一)。
备注:事业单位可免提供利润表(损益表);带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不予采信。
4、信誉要求: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全部成员单位、各成员法定代表人、本项目拟派项目总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均须满足本条全部要求。
(1)经营履约与安全黑名单要求:申请人当前未处于责令停产、投标资格取消、财产接管冻结、破产清算等状态;近3年(2023年6月1日至资格申请文件提交截止之日)无骗取中标、严重违约行为,未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未被住建、生态环境、发改、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行业主管部门列入失信黑名单、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名单。
(2)失信被执行人要求:申请人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农民工工资信用要求:申请人近3年(2023年6月1日至资格申请文件提交截止之日)无拖欠农民工工资重大违法行为,未被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4)行贿犯罪记录要求: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及本项目项目总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
注:一、资料提交要求:1. 申请人须单独出具并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信用承诺书(格式自拟),覆盖本条全部信誉要求内容;2. 须同步提交下述全部官方平台完整网页查询截图,资料缺一不可;3. 时效要求:全部截图查询生成时间须在本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至资格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内,超出该时段的截图不予认可。
指定查询平台如下:① 信用中国(核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失信被执行人、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②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③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核查失信被执行人、行贿犯罪相关公示信息);④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核查不良行为、黑名单记录、失信联合惩戒记录)。
二、虚假材料责任约定:申请人提供伪造、篡改网页截图或出具虚假信用承诺书的,一经查实,直接否决其资格预审申请、取消其投标资格,由招标人上报行业主管部门记入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申请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及相应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