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2024-27-1号地块施工监理
答疑和补充通知
各投标人:
经研究,对已发布的丰2024-27-1号地块施工监理(招标编号:泉建招字[2026]050号)关于投标人的答疑和招标文件的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投标人的答疑:
1、本项目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按照单价×项目总建筑面积计取,其中单价为15元/㎡,总建筑面积暂按125758.1㎡计算,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暂按188.6371万元。工程竣工结算时,以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的总建筑面积为准。该项目监理服务费相当于《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标准收费下浮-79.09%,不合理。
答:《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已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第31号令废止。按招标文件执行。
2、问题:招标文件招标公告2.3、2.5.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项号23,第三节专用条件2.1.1、5.3.2、9.4,包含了“保修阶段、缺陷责任期”。
理由:本项目监理费仅为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并且是按照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以建安结算造价为计费额计取并调整本项目监理费,不包含保修阶段、缺陷责任期的监理服务。
建议修改:①若需监理人提供保修阶段、缺陷责任期的监理服务,费用另行计取另行支付。②5.3.2“(2)…提交工程结算报告经委托人审核无误后,委托人应在收到监理人的付款申请材料后30日内向监理人支付至酬金的97%;(3)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届满且监理人完成全部备案手续经委托人确认无误后,委托人应在收到监理人的付款申请材料后30日内向监理人支付剩余酬金(即酬金的3%)”,建议修改为“(2)…提交工程结算报告经委托人审核无误后,委托人应在收到监理人的付款申请材料后30日内向监理人支付至酬金的100%”,同时删除(3)、备注(1)。
答:《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已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第31号令废止。按招标文件执行。
3、问题:本项目“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可将/作为参考依据,本项目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按照单价×项目总建筑面积计取,其中单价为15元/㎡,总建筑面积暂按125758.1㎡计算,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暂按188.6371万元。工程竣工结算时,以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的总建筑面积为准元”,不合理吧!
理由:价格太低,不利于投标单位提供合格的监理服务。
建议:参照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的计费标准下浮50%重新调整本项目监理费!本项目工程竣工结算时,经有权部门最终审定的本工程施工结算总造价为本项目的监理服务费的计费额计取并参照发改价格[2007]670号《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取费标准下浮50%,监理服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0、高程调整系数1.0不变计取调整本项目的监理服务费!
答:《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已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第31号令废止。按招标文件执行。
4、问题:本项目要求配备监理部人员8人,太多了吧!
理由:按2018.11.1执行的闽建建[2018]36号文、闽建建[2018]37号文,住宅小区建设工程120000㎡(含)~200000㎡,配备6人即可。
建议:删减房建专监1人,房建监理员1人。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本项目监理人员根据工程建设施工进度以及不同施工阶段的需要配备。
5、问题: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项号48“7、…因工程施工期延期导致监理服务期限相应延长,不另行增加监理服务费”,第三节专用条件4.1.1,4.2.3、6.2.2。
建议:按2012年版监理合同范本“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4.2.3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6.2.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执行。另外增加“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6.2.5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6、问题:本项目需总监答辩,答辩地址: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泉州市丰泽区海星街100号东海大厦A栋4楼)?请代理明确。
答:答辩地址: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泉州市丰泽区海星街100号东海大厦A栋4楼)。
7、问题:招标文件第3章3.3.2(1)总监答辩“(5)…入围参加答辩的总监应携带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建议修改:“(5)…入围参加答辩的总监应携带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纸质证书原件或电子注册证书彩色打印件)…”。
答:招标文件第三章3.3.2(1)总监答辩中的“答辩评分情况作为评标记录组成部分。入围参加答辩的总监应携带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到现场以备身份核验。”修改为“答辩评分情况作为评标记录组成部分。入围参加答辩的总监应携带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纸质证书原件或经本人签名的电子注册证书彩色打印件)到现场以备身份核验。”。
8、问题:招标文件第三节专用条件2.1.2“…四控(质量、投资、进度、安全生产管理)、两管(合同、信息管理)、一协调(协调业主和承包商关系)…”,有误吧。
理由:按现行有效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为进度、质量、投资三控制及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组织协调工作。
建议修改:“…进度、质量、投资三控制及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组织协调工作…”。
答: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节专用条件第2.1.2条款中的“四控(质量、投资、进度、安全生产管理)、两管(合同、信息管理)、一协调(协调业主和承包商关系)”修改为:“三控:(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三管(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安全管理)、一协调(协调业主和承包商关系)”。
9、问题:招标文件第三节专用条件2.1.2“(8)监理人应组织进行平行送检,费用由监理人自行受理”。
理由:按闽建办建【2017】55号文件二、强化质量过程控制(三)平行检验“1.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专业要求以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材料进行平行检验。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所发生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由建设单位支付”。
强烈要求:按省厅文件执行。平行检验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由建设单位支付。
答: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节专用条件第2.1.2条款中的“(8)监理人应组织进行平行送检,费用由监理人自行受理”。修改为:“(8)监理人应组织进行平行送检。”
10、问题:招标文件第三节专用条件2.3.1“…监理人应无条件按照福建省现行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要求,配备相应监理机构人员,且委托人无需另行增加监理服务费…”,9.3.13“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应无条件依据项目实施进度和各阶段所需的专业工程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若监理人配备的监理人员无法满足项目监理需求的…”。
理由:本项目人员已按“闽建建[2018]36号文和闽建建〔2018〕37号文”的规定配备。
建议:“配备相应监理机构人员、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的费用另行计取另行支付。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11、问题:本项目已要求提交了“履约担保:为中标合同价的10%”,第三节专用条件5.3业主已同意支付“预付款:为签约合同价的10%”,已符合闽建[2013]9号文件,履约保金和监理费预付款应互为等额担保支付的规定,为何还要监理人支付预付款担保。
强烈要求:删除等额的预付款担保。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12、问题:招标文件第三节专用条件9.5.1“…未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在投标承诺中委派的人员必须专职服务至项目竣工交付,不得兼任其他项目监理工作…”,应不包含“水电监理工程师”吧。
理由:按闽建建【2018】37号文件注:“2.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在同一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最多可在三个在建监理合同项目上从业;3.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主导专业(房屋建筑工程的土建类、市政公用工程的市政工程类,以专监培训岗位证书为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只能在一个在建监理合同项目上从业,其他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同一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最多可在三个在建监理合同项目上从业”。
建议:按省厅文件执行允许“总监、水电监理工程师”在同一设区市可兼职。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二、关于招标文件的补充通知:
1、招标文件第三章3.3.2(1)总监答辩中的“答辩评分情况作为评标记录组成部分。入围参加答辩的总监应携带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到现场以备身份核验。”修改为“答辩评分情况作为评标记录组成部分。入围参加答辩的总监应携带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纸质证书原件或经本人签名的电子注册证书彩色打印件)到现场以备身份核验。”。
2、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节专用条件第2.1.2条款中的“四控(质量、投资、进度、安全生产管理)、两管(合同、信息管理)、一协调(协调业主和承包商关系)”修改为:“三控:(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三管(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安全管理)、一协调(协调业主和承包商关系)”。
3、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节专用条件第2.1.2条款中的“(8)监理人应组织进行平行送检,费用由监理人自行受理”。修改为:“(8)监理人应组织进行平行送检。”
注:本答疑和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有不同之处的以本答疑和补充通知为准。本答疑和补充通知同时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https://ggzyfw.fujian.gov.cn 和https://ggzyfw.fj.gov.cn)、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网址http://ggzyjy.quanzhou.gov.cn)上发布 ,投标人应自行查阅,若因投标人的疏忽而未及时查阅,后果自负。
招标人:泉州弘璟地产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泉州市工程建设监理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202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