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录: 3.1.1 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有效的营业执照。(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投标人同时具备:①设计资质: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市政行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②施工资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企业资质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注:联合体投标的,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承担工作内容按国家法律规定无须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则无须提供相应资质证书。
3.1.2财务要求:投标人需提供 2023 年度、2024 年度及 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及财务报表附注;新成立的公司提供公司成立后应进行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若公司成立不满一年的不提供;如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供即可)。
3.1.3 类似业绩:投标人近五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接过 1 项合同金额(或工程投资额或建安工程费)9500 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工程项目(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或设计项目或施工项目),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①中标通知书、②合同协议书、③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招投标信息网上发布平台发布的中标公示网页截图及网址或省级及以上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项目登记信息截图,上述证明材料不足以反映业绩要求的工程特征指标时,还应当提供其他技术资料予以证明。(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提供均有效)。
3.1.4 信誉要求:①没有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②没有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③没有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④在最近三年内所实施的项目没有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并负有责任的(以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⑤没有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⑥没有被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不良行为记录;⑦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设计项目负责人没有行贿犯罪行为;⑧没有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第①-⑧项由投标人提供承诺或声明,格式自拟;如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按本项要求做出承诺或声明。
3.1.5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
①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或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执业资格;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满足相应条件的,可以兼任本项目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设计项目负责人;且未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含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或施工项目负责人(提供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无在建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自拟);工程总承包单位为联合体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由联合体牵头单位的人员担任;
②设计负责人:须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执业资格;
③拟派施工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证),且未担任其他在建项目的项目经理,(提供施工项目负责人无在建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自拟)。
④其他施工管理机构人员资格:1、项目管理人员:施工员(不少于1人)、质量员(不少于1人)、材料员(不少于1人)、资料员(不少于1人)具备有效的岗位证或培训合格证,安全员(不少于2人)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2、工程总承包单位为联合体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拟派。施工项目负责人及五大员(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由承担本项目施工任务的单位拟派,设计项目负责人由承担本项目设计任务的单位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满足相应条件的,可以兼任本项目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设计项目负责人,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含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其他人员不得相互兼任。3、以上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均应当在投标人处注册执业或岗位登记,且社会保险缴费单位应是投标人。提供本单位为上述人员缴纳的 2025年1月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任意连续3个月的社保证明。4、投标人应当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进行企业基本信息和人员(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及五大员(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信息登记,提供信息登记截图,否则认定为无效人员。
3.1.6政府采购特别资格要求:本项目部分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1)投标人为中小企业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材料》或《残疾人政策福利性单位声明函》。(2)投标人为大型企业的,采用中标后进行合同分包形式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分包给中小企业的合同金额占合同总金额的40%以上(其中给小微企业比例不低于60%),应提供分包意向协议书及《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材料》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