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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型电动垃圾车” 的生产制造商应具备:
a.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 9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 14001)、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售后服务能力认证证书,并提供所投产品完整的省级及以上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NAS、CMA等认证标志的检测或检验报告扫描件;
b. 投标截止日前至少生产同类产品5年生产经验(提供销售合同或可证明生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且近三年(2023,2024,2025)每年年均有300台/套以上的供货、销售业绩(不限吨位,必须为同动力类型)(以表格形式列出货销售业绩,并提供证明文件包含“合同扫描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c. 最近三年(2023,2024,2025)的平均年营业额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提供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不含姊妹公司和母公司)。
2)“垃圾分类转运车”的生产制造商应具备:
a.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 9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 14001)、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售后服务能力认证证书,并提供所投产品完整的省级及以上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NAS、CMA等认证标志的检测或检验报告扫描件;
b. 投标截止日前至少生产同类产品5年生产经验(提供销售合同或可证明生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且近三年(2023,2024,2025)每年年均有300台/套以上的供货、销售业绩(不限吨位,必须为同动力类型)(以表格形式列出货销售业绩,并提供证明文件包含“合同扫描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c. 最近三年(2023,2024,2025)的平均年营业额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提供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不含姊妹公司和母公司)。
3)“2.0m3纯电动垃圾转运车” 的生产制造商应具备:
a.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 9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 14001)、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售后服务能力认证证书,并提供所投产品完整的省级及以上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NAS、CMA等认证标志的检测或检验报告;
b. 投标截止日前至少生产同类产品5年生产经验(提供销售合同或生产证明的有效证明文件),且近三年(2023,2024,2025)每年年均有300台/套以上的供货、销售业绩(不限吨位,必须为同动力类型)(以表格形式列出货销售业绩,并提供证明文件包含“合同扫描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c. 最近三年(2023,2024,2025)的平均年营业额不少3000万元人民币。提供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不含姊妹公司和母公司)。
4)“25吨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的生产制造商应具备:
a.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 9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 14001)、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售后服务能力认证证书,并提供所投产品完整的省级及以上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NAS、CMA等认证标志的检测或检验报告扫描件;
b. 投标截止日前至少生产同类产品5年生产经验(提供销售合同或生产证明的有效证明文件),且近三年(2023,2024,2025)每年年均有80台/套以上的供货、销售业绩(不限吨位,必须为同动力类型)(以表格形式列出货销售业绩,并提供证明文件包含“合同扫描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c. 最近三年(2023,2024,2025)的平均年营业额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提供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不含姊妹公司和母公司)。
5)“12吨吸污车” 的的生产制造商应具备:
a.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 9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 14001)、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售后服务能力认证证书,并提供所投产品完整的省级及以上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NAS、CMA等认证标志的检测或检验报告扫描件;
b. 投标截止日前至少生产同类产品5年生产经验(提供销售合同或可证明生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且近三年(2023,2024,2025)每年年均有70台/套以上的供货、销售业绩(不限吨位,必须为同动力类型)(以表格形式列出货销售业绩,并提供证明文件包含“合同扫描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c. 最近三年(2023,2024,2025)的平均年营业额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提供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不含姊妹公司和母公司)。
6)“12吨纯电动压缩转运车” 的生产制造商应具备:
a.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 9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 14001)、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售后服务能力认证证书,并提供所投产品完整的省级及以上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NAS、CMA等认证标志的检测或检验报告;
b. 投标截止日前至少生产同类产品5年生产经验(提供销售合同或生产证明的有效证明文件),且近三年(2023,2024,2025)每年年均有50台/套以上的供货、销售业绩(不限吨位,必须为同动力类型)(以表格形式列出货销售业绩,并提供证明文件包含“合同扫描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c. 最近三年(2023,2024,2025)的平均年营业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提供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不含姊妹公司和母公司)。
7)“电动三轮高压冲洗车” 的生产制造商应具备:
a.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 9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 14001)、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售后服务能力认证证书,并提供所投产品完整的省级及以上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NAS、CMA等认证标志的检测或检验报告扫描件;
b. 投标截止日前至少生产同类产品5年生产经验(提供销售合同或生产证明的有效证明文件),且近三年(2023,2024,2025)每年年均有20台/套以上的供货、销售业绩(不限吨位,必须为同动力类型)(以表格形式列出货销售业绩,并提供证明文件包含“合同扫描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c.最近三年(2023,2024,2025)的平均年营业额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提供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不含姊妹公司和母公司)。
8)“电动小型冲洗机” 的生产制造商应具备:
a.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 9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 14001)、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售后服务能力认证证书,并提供所投产品完整的省级及以上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NAS、CMA等认证标志的检测或检验报告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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