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资格审查条件:
3.3.1投标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3.2投标人资质条件:
(1)投标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a、b资质条件:
a.设计资质须具备下列①、②、③要求之一:
①[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②[工程设计电力行业乙级(含)以上资质];
③[工程设计电力行业(送电工程专业丙级(含)以上并且变电工程丙级(含)以上)资质];
b.施工资质须同时具备下列①、②要求:
①具备[电力工程(2015新标准)三级](含)或[输变电工程(2015新标准)三级](含)及以上资质;
②具备承装(修、试)三级(旧证五级)及以上电力设施许可证;
(2)施工企业须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3.3拟派项目负责人(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 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具备[机电工程二级建造师])(含以上级)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或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或发输变电)证书(可由施工项目负责人兼任);
□ 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 (适用于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
(2)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a.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仅限于以下情形:
①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
②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③在其他单位任职(在投标单位分公司任职不属于在其他单位任职),具体查询方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1.1。
b.不得在其他工程项目上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注:以上在建工程是指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职务。a条件中情形①、情形②及b条件的评审方式为承诺制,如查实投标人在《诚信投标承诺书》中虚假承诺,按弄虚作假处理。
(3)施工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①投标人拟派设计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或发输变电)执业资格证书;
②投标人拟派施工项目负责人系已在施工单位(即负责施工的单位)注册并具备[机电工程二级建造师])(含)以上执业资格证书,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3.3.4业绩要求:
(1)投标人:自 / 年 /月 / 日以来,承担过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业绩之一。
工程总承包类似业绩认定标准: /
设计类似业绩认定标准: /
施工类似业绩认定标准: /
(2)总承包项目经理:自 2021年 1 月 1 日以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承担过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
工程总承包类似业绩认定标准: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身份承担过电力工程总承包项目;
设计类似业绩认定标准:以设计负责人身份承担过电力工程设计项目 ;
施工类似业绩认定标准:以施工项目经理的身份承担过电力工程施工项目;
注:如果投标人采用非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的类似工程业绩不是投标人承担的项目,不予认可;如果投标人采用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的类似工程业绩不是联合体成员承担的项目,不予认可;有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项目经理变更情形的,不予认可。施工业绩和工程总承包业绩以竣工验收佐证资料中载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设计业绩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3.3.5 投标人及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其他要求:
□(1)自 年 月 日(近2年)以来,投标人和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
□(2)自 年 月 日(近1年)以来,投标人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总承包项目经理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3)自 年 月 日(近5年内)以来,投标人或者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名单如下:
□(4)其他: /
3.3.6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3.7本次招标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接受联合体投标。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
。
3.6以联合体形式或分包形式面向中小企业的实施方式及预留份额:
本标段以联合体形式预留。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合同份额需达到 %(不低于 %)以上,且在共同投标协议中明确。
本标段以分包形式预留。接受大型企业将 %(不低于 %)以上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 家(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且在拟分包项目计划表中明确。
3.7 本次招标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招标,投标人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