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概况
1、项目名称:2026年平山区公路维修养护服务项目
2、服务需求:2026年平山区公路维修养护服务项目,路肩平整,清理边沟,清理视野遮挡物、路标、标识,对路面塌陷、裂痕、坑槽等进行处理,路况排查,处理路标杆粘贴的非法广告等公路所有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具体服务的内容,包括的数量、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3、服务期限:一年(1+1+1)(注:如中标供应商服务质量优异,可续加一年服务期,如采购人认为中标供应商服务质量能继续达到采购人的标准,可再续加一年服务期)。
4、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5、质量标准:合格
6、质量保证期:1年
7、合同方式:费率合同
8、付款方式:按年度拨付,完工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提交结算,经审计部门审计后金额进行结算。
9、履约验收:由采购单位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养护服务履约验收小组,对中标的养护单位年度养护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定,养护质量不合格可解除合同。
10、全区公路概况:平山区农村公路共计125.779公里,其中乡道39.337公里,村道86.442公里;桥北滨河路10.4公里。
11、其他
(1)结算编制依据
①国家规范、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
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3830-2018);《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3832-2018);《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3833—2018);《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发布公路工程综合人工工日单价及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辽公交水发[2019]183号及现行预结算相关文件;《公路小修保养预算定额》(2024.01);
③建设单位提供的参考类设计的施工图纸;
④当期网刊价格及市场询价。
(2)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费率标准
①人工费
人工单价依据辽宁省交通运输厅文件《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发布公路工程综合人工工日单价及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辽交公水发[2019]183号)规定,按105.08元/工日取定。
②材料单价
材料原价以当期网刊价格及市场询价为基础确定。
本项目各种材料原价均按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交办公路【2016】66号)中的规定为不含进项税额的价格。
(3)费率标准
依据交通运输部2018年第86号公告发布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3830—2018)的有关规定计取其他工程费和企业管理费的费率标准。工地转移费的转移里程从项目所在地起算至工程所在地市区。
规费标准按《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发布公路工程综合人工工日单价及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辽交公水发[2019]183号)中的规定36.1%执行。
(4)利润和税金
按《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 3820—2018)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3830—2018)中“税金”的有关规定公告》(第26号),利润按定额直接费及措施费、企业管理费之和的7.42%计算,税金以直接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及利润之和为基数按9%的税率计算。
二、服务总体要求:
1、采购人对成交供应商派出的养护人员的岗位设置具有决定权,可对成交供应商的管理工作提供有效的意见和建议。
2、成交供应商应针对本项目建立农村公路养护服务方案,以及组织架构、人员录用等内容的具体规章制度。
3、采购人对重要岗位的设置、人员录用与管理以及重要的管理决策有直接参与权与审批权。
4、成交供应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劳动法规和保险条例,为养护人员提供完善的劳动权益保障。
5、成交供应商必须依法与养护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统一采用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制的职工劳动合同版本。
6、成交供应商在日常管理中要建立交接班、请(休)假等登记制度,采购人有权查阅记录。如因养护人员的请休假、撤换或辞退造成人员的空缺,成交供应商应在两日内予以补充。
7、采购人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使用要求或损害采购人利益的养护人员。采购人提出更换要求并与成交供应商协商,协商完成后成交供应商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换。
8、若发生劳动争议或出现伤、病及意外死亡情况时,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处理。
9、成交供应商应为养护人员配备养护人员服装及养护工作必须的机具等装备。
10、成交项目不得转包。
11、成交供应商需提供下一年度维修计划。
12、供应商需提供采购人所需的施工、安全及县级路建设所需的各种内页数据(资料)。
13、每日全部路段必须巡察一次,要求有巡查记录同步。
14、具体工程量以实际发生工程量为准。若工程资金及评分扣除资金未达计划数额,采购人可参照中标单价,组织实施符合资金规模的工程项目内容。
三、工作要求:
1、成交供应商应具备交通疏导、沟通协调等相关服务经验,有能力应急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可在不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及采购人要求的前提下,灵活进行人员配置。
2、养护人员须熟悉服务区域的业务管理知识,可提前与采购人协商业务培训事宜。
3、养护人员应接受采购人的监督,在采购人的监督下开展道路日常养护、巡查工作。
4、成交供应商应指派专职人员进行工作接洽和日常工作管理,并派人员对养护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督促及教育培训。
5、养护人员必须遵守采购人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人员管理要求:
1、拟派驻的养护人员应身体健康,素质良好,无不良嗜好。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2、采购人与派驻的养护人员不发生任何劳动和雇佣关系,派驻养护人员由成交供应商自行管理。
3、成交供应商就本项目所派驻的全部养护人员应专职服务本项目,如遇特殊情况需临时调整,须报请采购人同意,并保证本项目正常运行。
4、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服务岗位需要定期对养护人员进行道路养护规范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