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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动三轮垃圾收集车”的生产制造商应具备:
a.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 9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 14001)、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售后服务能力认证证书,并提供所投产品完整的省级及以上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NAS、CMA等认证标志的检测或检验报告扫描件;
b. 投标截止日前至少生产同类产品3年生产经验(提供销售合同或可证明生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且近三年(2023,2024,2025)每年年均有2000台/套以上的供货、销售业绩(不限吨位和动力类型)(以表格形式列出货销售业绩,并提供证明文件包含“合同扫描件”);
c.最近三年(2023,2024,2025)的平均年营业额不少于0.5亿元人民币。提供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不含姊妹公司和母公司)。
2)“4吨自装卸式垃圾车” 的生产制造商应具备:
a.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 9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 14001)、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售后服务能力认证证书,并提供所投产品完整的省级及以上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NAS、CMA等认证标志的检测或检验报告扫描件;
b. 投标截止日前至少生产同类产品3年生产经验(提供销售合同或可证明生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且近三年(2023,2024,2025)每年年均有100台/套以上的供货、销售业绩(不限吨位和动力类型)(以表格形式列出货销售业绩,并提供证明文件包含“合同扫描件、发票(未提供发票的业绩不予认可)”;
c. 最近三年(2023,2024,2025)的平均年营业额不少于4.5亿元人民币。提供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不含姊妹公司和母公司)。
3)“18吨车厢可卸式垃圾车”的生产制造商应具备:
a.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 9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 14001)、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售后服务能力认证证书,并提供所投产品完整的省级及以上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NAS、CMA等认证标志的检测或检验报告扫描件;
b. 投标截止日前至少生产同类产品5年生产经验(提供销售合同或可证明生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且近三年(2023,2024,2025)每年年均有50台/套以上的供货、销售业绩(不限吨位和动力类型)(以表格形式列出货销售业绩,并提供证明文件包含“合同扫描件、发票(未提供发票的业绩不予认可)”;
c.最近三年(2023,2024,2025)的平均年营业额不少于0.9亿元人民币。提供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不含姊妹公司和母公司)。
4)“25吨车厢可卸式垃圾车”的生产制造商应具备:
a.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 9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 14001)、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售后服务能力认证证书,并提供所投产品完整的省级及以上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NAS、CMA等认证标志的检测或检验报告扫描件;
b. 投标截止日前至少生产同类产品5年生产经验(提供销售合同或可证明生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且近三年(2023,2024,2025)每年年均有70台/套以上的供货、销售业绩(不限吨位和动力类型)(以表格形式列出货销售业绩,并提供证明文件包含“合同扫描件、发票(未提供发票的业绩不予认可)”;
c. 最近三年(2023,2024,2025)的平均年营业额不少于12亿元人民币。提供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不含姊妹公司和母公司)。
5)“厢式运输车(中型货箱)”的生产制造商应具备:
a.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 9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 14001)、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售后服务能力认证证书,提供所投产品完整的省级及以上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NAS、CMA等认证标志的检测或检验报告扫描件;
b. 投标截止日前至少生产同类产品10年生产经验(提供销售合同或可证明生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且近三年(2023,2024,2025)每年年均有1000台/套以上的供货、销售业绩(不限吨位和动力类型)(以表格形式列出货销售业绩,并提供证明文件包含“合同扫描件”);
c. 最近三年(2023,2024,2025)的平均年营业额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提供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不含姊妹公司和母公司)。
6)“7吨吸污车”的生产制造商应具备:
a.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 9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 14001)、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售后服务能力认证证书,并提供所投产品完整的省级及以上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NAS、CMA等认证标志的检测或检验报告扫描件;
b. 投标截止日前至少生产同类产品5年生产经验(提供销售合同或可证明生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且近三年(2023,2024,2025)每年年均有80台/套以上的供货、销售业绩(不限吨位和动力类型)(以表格形式列出货销售业绩,并提供证明文件包含“合同扫描件、发票(未提供发票的业绩不予认可)”;
c. 最近三年(2023,2024,2025)的平均年营业额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提供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不含姊妹公司和母公司)。
7)“7吨压缩式垃圾车”的生产制造商应具备:
a.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 9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 14001)、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售后服务能力认证证书,并提供所投产品完整的省级及以上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NAS、CMA等认证标志的检测或检验报告扫描件;
b. 投标截止日前至少生产同类产品5年生产经验(提供销售合同或可证明生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且近三年(2023,2024,2025)每年年均有120台/套以上的供货、销售业绩(不限吨位和动力类型)(以表格形式列出货销售业绩,并提供证明文件包含“合同扫描件、发票(未提供发票的业绩不予认可)”;
c.最近三年(2023,2024,2025)的平均年营业额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提供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不含姊妹公司和母公司)。
8)“12吨压缩式垃圾车”的生产制造商应具备质量:
a.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 9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 14001)、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售后服务能力认证证书,并提供所投产品完整的省级及以上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NAS、CMA等认证标志的检测或检验报告扫描件;
b. 投标截止日前至少生产同类产品5年生产经验(提供销售合同或可证明生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且近三年(2023,2024,2025)每年年均有100台/套以上的供货、销售业绩(不限吨位和动力类型)(以表格形式列出货销售业绩,并提供证明文件包含“合同扫描件、发票(未提供发票的业绩不予认可)”;
c.最近三年(2023,2024,2025)的平均年营业额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提供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不含姊妹公司和母公司)。
9)“18吨压缩式垃圾车”的生产制造商应具备:
a.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 9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 14001)、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售后服务能力认证证书,并提供所投产品完整的省级及以上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NAS、CMA等认证标志的检测或检验报告扫描件;
b. 投标截止日前至少生产同类产品5年生产经验(提供销售合同或可证明生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且近三年(2023,2024,2025)每年年均有60台/套以上的供货、销售业绩(不限吨位和动力类型)(以表格形式列出货销售业绩,并提供证明文件包含“合同扫描件、发票(未提供发票的业绩不予认可)”;
c.最近三年(2023,2024,2025)的平均年营业额不少于0.8亿元人民币。提供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不含姊妹公司和母公司)。
10)“18吨洗扫车”的生产制造商应具备:
a.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 9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 14001)、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售后服务能力认证证书,并提供所投产品完整的省级及以上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NAS、CMA等认证标志的检测或检验报告扫描件;
b. 投标截止日前至少生产同类产品10年生产经验(提供销售合同或可证明生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且近三年(2023,2024,2025)每年年均有100台/套以上的供货、销售业绩(不限吨位和动力类型)(以表格形式列出货销售业绩,并提供证明文件包含“合同扫描件、发票(未提供发票的业绩不予认可)”;
c.最近三年(2023,2024,2025)的平均年营业额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提供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不含姊妹公司和母公司)。
11)“12吨纯电动餐厨垃圾车”的生产制造商应具备:
a.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 9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 14001)、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售后服务能力认证证书,并提供所投产品完整的省级及以上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NAS、CMA等认证标志的检测或检验报告扫描件;
b. 投标截止日前至少生产同类产品5年生产经验(提供销售合同或可证明生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且近三年(2023,2024,2025)每年年均有60台/套以上的供货、销售业绩(不限吨位和动力类型)(以表格形式列出货销售业绩,并提供证明文件包含“合同扫描件、发票(未提供发票的业绩不予认可)”;
c.最近三年(2023,2024,2025)的平均年营业额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提供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不含姊妹公司和母公司)。
12)“16吨绿化喷洒车(加装雾炮)”的生产制造商应具备:
a.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 9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 14001)、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售后服务能力认证证书,并提供所投产品完整的省级及以上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NAS、CMA等认证标志的检测或检验报告扫描件;
b. 投标截止日前至少生产同类产品5年生产经验(提供销售合同或可证明生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且近三年(2023,2024,2025)每年年均有50台/套以上的供货、销售业绩(不限吨位和动力类型)(以表格形式列出货销售业绩,并提供证明文件包含“合同扫描件、发票(未提供发票的业绩不予认可)”;
c.最近三年(2023,2024,2025)的平均年营业额不少于0.5亿元人民币。提供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不含姊妹公司和母公司)。
13)“18吨纯电动洒水车(加装雾炮)”的生产制造商应具备:
a.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 9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 14001)、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售后服务能力认证证书,并提供所投产品完整的省级及以上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NAS、CMA等认证标志的检测或检验报告扫描件;
b. 投标截止日前至少生产同类产品5年生产经验(提供销售合同或可证明生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且近三年(2023,2024,2025)每年年均有40台/套以上的供货、销售业绩(不限吨位和动力类型)(以表格形式列出货销售业绩,并提供证明文件包含“合同扫描件、发票(未提供发票的业绩不予认可)”;
c.最近三年(2023,2024,2025)的平均年营业额不少于0.2亿元人民币。提供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不含姊妹公司和母公司)。
14)“4吨纯电动路面养护车”的生产制造商应具备:
a.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 9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 14001)、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售后服务能力认证证书,并提供所投产品完整的省级及以上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NAS、CMA等认证标志的检测或检验报告扫描件;
b. 投标截止日前至少生产同类产品5年生产经验(提供销售合同或可证明生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且近三年(2023,2024,2025)每年年均有50台/套以上的供货、销售业绩(不限吨位和动力类型)(以表格形式列出货销售业绩,并提供证明文件包含“合同扫描件、发票(未提供发票的业绩不予认可)”;
c.最近三年(2023,2024,2025)的平均年营业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提供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不含姊妹公司和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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