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录: 3.1本招标项目投标人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3.1.1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有效的营业执照。(若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3.1.2投标人同时具备:①设计资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②施工资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联合体投标的,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承担工作内容按国家法律规定无须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则无须提供相应资质证书。
3.1.3财务要求:投标人须提供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如为联合体投标时,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供)。
3.1.4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五年(自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60个月,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承接过一项合同金额(或工程投资额或建安工程费)2870万元及以上或建筑面积14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工程总承包项目或设计项目或施工项目业绩(如为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各方提供均有效;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①中标通知书、②合同协议书、③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招投标信息网上发布平台的中标公示截图及网址或省级及以上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项目登记信息截图;若证明材料不足以反映业绩中要求的工程特征指标时,还应当提供其他技术资料的扫描件予以证明,否则不予认可)。
3.1.5信誉要求:
(1)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①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指被本招标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的情形); ②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③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④在最近三年内所实施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并负有责任的(以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⑤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⑥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⑦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设计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 ⑧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3目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1-8项不得存在的情形由投标人自行声明或承诺,格式自拟;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2)投标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录,提供相应网站查询截图。如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3.1.6人员要求:
3.1.6.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须同时满足:①具备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一级注册建筑师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其中注册结构工程师须为一级)或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或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②未担任其他在建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项目负责人(或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提供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无在建承诺书加盖单位章,格式自拟)。③至少担任过1项合同金额(或工程投资额或建安工程费)2870万元及以上或建筑面积14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设计项目负责人或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须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中标通知书、(2)合同协议书、(3)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4)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招投标信息网上发布平台发布的中标公示网页截图及网址或省级及以上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项目登记信息截图,上述证明材料不足以反映业绩要求的工程特征指标时,还应当提供其他技术资料予以证明,否则不予认可。
3.1.6.2 设计项目负责人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
3.1.6.3施工项目负责人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建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项目负责人(或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提供施工项目负责人无在建承诺书加盖单位章,格式自拟)。
3.1.6.4 施工管理机构人员资格:项目技术负责人具备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施工员、质量(检)员、材料员、资料员具备有效的岗位证或培训合格证,安全员(不少于2人)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
3.1.6.5 如为联合体投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拟派;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及五大员(施工员、质量(检)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由承担本项目施工任务的单位拟派,设计项目负责人由承担本项目设计任务的单位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满足相应条件的,可以兼任本项目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设计项目负责人,其他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3.1.6.6以上人员为投标单位正式职工,须提供投标人为其在本单位缴纳的投标截止时间前6个月内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
3.1.6.7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成员中的承担本项目设计及施工任务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进行企业基本信息和人员信息登记(包括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检)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须提供登记信息页面截图,放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