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人资格 1.1 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设计师事务所除外)并依法取得有效的营业执照。(如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2. 对投标人企业的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有以下三项资质要求: 2.1 勘察资质:投标人须具有承接本项目所需的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丙级(或以上)资质; 2.2 设计资质:投标人须具有承接本项目所需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或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乙级(或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给水工程专业丙级(或以上)资质; 2.3 施工资质:投标人须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 3. 投标人须持有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如为联合体投标,则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4. 投标人须由法定代表人对《诚信投标承诺书》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如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各方分别提供) 5. 省外进粤企业须提供广东建设信息网(网址:www.gdcic.net)“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专栏关于投标人进粤企业及人员信息登记的网页打印件。(如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成员为省外企业的需提供) 6. 对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项目负责人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要求(兼任项目施工负责人) 6.1 对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须具备注册于投标人本单位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6.2 如投标人已在佛山市供排水信用信息平台(即佛山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系统)登记,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在佛山市供排水信用信息平台登记的人员中选取,并且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在资格审查当日未被锁定。 6.3 省外进粤企业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办理登记手续。 6.4 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在其他在建工程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施工负责人。 6.5 需提供投标人近期(自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往前顺推6个月,即2025年12月至2026年5月)为拟派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保资金的有效社保证明材料,以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所属当地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扫描件为准。 6.6 投标人应慎重考虑选派一名工程项目负责人参加多个工程项目的投标竞争,如拟派项目负责人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均中标的,只能按照不同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的时间先后,担任本企业最先中标工程项目的投标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施工负责人。如本招标项目为后确定该企业为中标人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7. 对投标人拟派项目设计负责人的要求(如为联合体投标,项目设计负责人由联合体负责设计的单位提供。) 7.1 对拟派项目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须具备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于投标人本单位的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注册证书。 7.2 如投标人已在佛山市供排水信用信息平台(即佛山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系统)登记,拟派项目设计负责人必须在佛山市供排水信用信息平台登记的人员中选取。 7.3 省外进粤企业拟派设计负责人须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办理登记手续。 7.4 需提供投标人近期(自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往前顺推6个月,即2025年12月至2026年5月)为拟派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保资金的有效社保证明材料,以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所属当地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扫描件为准。 8. 对投标人企业的信誉要求 8.1 目前未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8.2 目前未处于被取消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期内。 8.3 近3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8.4 目前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8.5 目前未被列入失信名单。 9. 对投标人企业完成过的类似业绩要求 9.1 施工部分(如为联合体投标,则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投标人在近 5 年内(自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往前顺推,以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建设单位出具的完工证明/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的时间为准),完成过1项单项合同金额为5800万元或以上的城市供水施工业绩。相关业绩证明材料需要求提供三类:一是中标通知书、能够证明其合法合规获得项目的有效文件中的一项;二是合同协议书、分包协议书中的一项;三是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建设单位出具的完工证明、完工验收鉴定书中的一项(若提供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的,要求必须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等四方签名盖章)。提供类似项目业绩为联合体形式承接的,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投标人承接的工作量应当满足类似项目业绩要求;如前述证明材料不能清晰反映有关特征和必要信息的,还需提供该项目工程业绩的业主证明材料并须附有业主方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9.2 设计部分(若为联合体投标,则由联合体设计单位提供):投标人在近 5 年内(自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往前顺推,以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时间或设计批复时间为准),完成过1项设计费合同金额为160万元或以上的城市供水工程设计业绩。相关业绩证明材料需要求提供三类:一是中标通知书、能够证明其合法合规获得项目的有效文件中的一项;二是合同协议书;三是施工图审查合格证、设计批复中的一项。提供类似项目业绩为联合体形式承接的,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投标人承接的工作量应当满足类似项目业绩要求;如前述证明材料不能清晰反映有关特征和必要信息的,还需提供该项目工程业绩的业主证明材料并须附有业主方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