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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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等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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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同时具有:
1.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独立法人营业执照;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3.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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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并在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2、证明材料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扫描件(各项证书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
3、对于法人发生重组或变更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附有法人重组或变更时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变更时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变更记录扫描件。
4、上述要求与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注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上述要求为准。
5、投标人必须按照上述要求填报相应的表格,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以证明其符合相应资格审查条件。
6、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成员均应提供;联合体牵头人须为承担本项目主体工作、且联合体牵头人为联合体成员中资质等级较高的单位,如联合体成员资质等级一致时以联合体协议书约定为准。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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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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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应具备:
投标人近三年(2023年、2024年、2025年)平均营业收入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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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投标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近年财务状况表”,并在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2、证明材料应附:2023年、2024年、2025年财务报表(包括财务报表说明、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或损益表)及其他财务资料)及由独立于投标人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应年度审计报告的扫描件。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上述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本部分资料附在“财务会计报表”中)。
3、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近年财务状况表”所列数据必须与上述证明材料中的数据相一致,如不一致,以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
4、上述要求与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近年财务状况表”注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上述要求为准。
5、投标人必须按照上述要求填报相应的表格,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以证明其符合相应资格审查条件。
6、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成员均应提供且满足上述财务要求。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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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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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具备:
近5年(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前一日)完成过1个内河1000吨级及以上港口工程施工承包项目。
注: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成员均应满足上述业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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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并在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2、所有港口工程施工承包业绩建设内容应包含码头或后方陆域工程;
3、投标人须具备满足要求的港口工程施工承包项目业绩,其以独立承包人身份完成的工程业绩、以及作为联合体参与方实际完成的对应业绩,均属于本次招标认可的有效业绩;
4、业绩证明材料要求:
应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和工程接收证书(工程交((或竣)工验收证书)的扫描件,以工程接收证书(工程交(或竣)工验收证书)中载明的时间为准。如果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均无法表明上述要求的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还应提供由该业绩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的证明材料,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可。
5、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在对投标人进行施工业绩审查时,如果投标人是由若干直接被管理的子公司组成的母公司,其业绩仅以其系统登记单位或名义签署的合同计算,其直接管理的子公司业绩均不予考虑。如果投标人是某一母公司直接管理的子公司,其业绩亦不能以其母公司的名义计算;
6、投标人在中国境外完成的业绩视为不满足上述业绩最低要求;任何形式的工程分包业绩均不予认可;
7、投标人必须按照上述要求填报相应的表格,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以证明其符合相应资格审查条件;
8、上述要求与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注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上述要求为准;
9、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成员均应满足上述业绩要求。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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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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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状态,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2、投标人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或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3、投标人没有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作出处罚的部门作出取消在湖北省交通建设市场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湖北水运建设市场的处罚且处于有效期内;
4、投标人在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发布2025年度湖北省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及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2024年度全国水运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告》中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未被列为D级;
5、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2)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4)其他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为失信惩戒对象,且按联合惩戒要求禁止参与招投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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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中“近三年”是从指投标截止时间往前推算的3年,以有效的判决书生效的时间为准,同一案件有多份判决书的以时间在后的为准。
2、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4、企业信誉情况”按给定的内容填写并提供《投标人信誉声明》。
3、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成员均应提供且满足上述信誉要求。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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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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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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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格 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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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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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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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具备:
1、具备工程师资格;
2、持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3、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三类人员”B类证书);
4、近5年(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前一日)担任过1个内河1000吨级及以上港口工程施工承包项目的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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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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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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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具备:
1、具备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
2、近5年(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前一日)担任过1个内河1000吨级及以上港口工程施工承包项目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或总工或副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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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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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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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具备:
1、具备工程师资格;
2、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三类人员”C类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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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项目经理简历表”、“技术负责人简历表”、“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并在相应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2、主要人员证书证明材料应附:(1)职称(执业资格)证明材料。(2)项目经理提供建造师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jzsc.mohurd.gov.cn/home)的网页截图。截图信息应至少包括姓名、注册单位、注册编号、本次招标要求的注册专业、有效期,如截图信息不完整,视为建造师证书无效。
3、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证明材料应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交((或竣)工验收证书)的扫描件,以工程接收证书(工程交(竣)工验收证书)中载明的时间为准;业绩证明材料应能反映出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相关指标、人员姓名或任职情况,如不能反映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工作内容、人员姓名或任职情况等指标,还应提供项目业主出具的证明材料。
4、投标人还需提供上述主要人员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一年内任意连续3个月在社保系统打印的社保缴费明细复印件(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
5、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拟派出本项目主要人员在岗承诺书”,投标人按上述要求提供了主要人员到岗承诺函的,视为满足相应要求。(注: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项目经理简历表”中“说明在岗情况”无需填写)。
6、上述要求与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项目经理简历表”、“技术负责人简历表”、“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备注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上述要求为准。
7、投标人必须按照上述要求填报相应的表格,并提供相应明材料,以证明其符合资格审查条件。
8、所有港口工程施工承包业绩建设内容应包含码头或后方陆域工程。
9、投标人须具备满足要求的港口工程施工承包项目业绩,其以独立承包人身份完成的工程业绩、以及作为联合体参与方实际完成的对应业绩,均属于本次招标认可的有效业绩。
附录6 重大偏差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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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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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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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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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偏差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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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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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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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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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不能正常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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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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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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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名称(仅指:投标文件的封面、投标函(不含投标函附录)中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或资质证书名称不一致,且未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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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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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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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文件要求“盖单位章”的地方,投标人应使用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要求“签字”的地方,投标人应使用CA 数字证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招标文件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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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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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格式、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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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实质性内容齐全、关键字迹清晰可辨
注:①招标文件要求相关表格附相应证明材料的,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属于重大偏差;
②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时,以证明材料内容为准,上述不一致的情形不属于重大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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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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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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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投标文件有多个报价(指投标函中的大写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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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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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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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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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未提供营业执照或提供的营业执照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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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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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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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标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独立法人营业执照;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3)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并在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5)证明材料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各项证书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
(6)对于法人发生重组或变更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附有法人重组或变更时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变更时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变更记录扫描件;
(7)上述要求与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注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上述要求为准;
(8)投标人必须按照上述要求填报相应的表格,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以证明其符合相应资格审查条件。
注:各项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可不附。
(9)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成员均应提供;联合体牵头人须为承担本项目主体工作、且联合体牵头人为联合体成员中资质等级较高的单位,如联合体成员资质等级一致时以联合体协议书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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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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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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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投标人2023年、2024年、2025年的年营业收入均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
(2)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近年财务状况表”,并在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3)证明材料应附:2023年、2024年、2025年财务报表(包括财务报表说明、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或损益表)及其他财务资料)及由独立于投标人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应年度审计报告的扫描件。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上述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本部分资料附在“财务会计报表”中)。
(4)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近年财务状况表”所列数据必须与上述证明材料中的数据相一致,如不一致,以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
(5)上述要求与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近年财务状况表”注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上述要求为准。
(6)投标人必须按照上述要求填报相应的表格,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以证明其符合相应资格审查条件。
(7)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成员均应提供且满足上述财务要求。
注:①投标人的财务状况以独立于投标人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应年度审计报告的扫描件中的数据为准;②投标人所附的独立于投标人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应年度审计报告的扫描件中的数据是否准确反映投标人实际财务状况不纳入本次评标范围,不属于重大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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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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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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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近5年(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前一日)完成过1个内河1000吨级及以上港口工程施工承包项目;
(2)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并在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3)所有港口工程施工承包业绩建设内容应包含码头或后方陆域工程。
(4)投标人须具备满足要求的港口工程施工承包项目业绩,其以独立承包人身份完成的工程业绩、以及作为联合体参与方实际完成的对应业绩,均属于本次招标认可的有效业绩;
(5)业绩证明材料要求:应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和工程接收证书(工程交(竣)工验收证书)的扫描件,以工程接收证书(工程交(或竣)工验收证书)中载明的时间为准。如果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均无法表明上述要求的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还应提供由该业绩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的证明材料,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可。
(6)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在对投标人进行业绩审查时,如果投标人是由若干直接被管理的子公司组成的母公司,其业绩仅以其名义签署的合同计算,其直接管理的子公司业绩均不予考虑。如果投标人是某一母公司直接管理的子公司,其业绩亦不能以其母公司的名义计算;
(7)投标人在中国境外完成的业绩视为不满足上述业绩最低要求;任何形式的工程分包业绩均不予认可。
(8)投标人在中国境外完成的业绩视为不满足上述业绩最低要求;任何形式的工程分包业绩均不予认可;
(9)投标人必须按照上述要求填报相应的表格,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以证明其符合相应资格审查条件。
(10)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成员均应满足上述业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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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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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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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投标人处于被责令停业状态被责令停业状态,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2)投标人处于财产被接管、破产状态财产被接管或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3)投标人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作出处罚的部门作出禁止参与项目所在地投标的处罚并且目前正处于有效期内;
(4)投标人在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发布2025年度湖北省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及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2024年度全国水运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告》中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未被列为D级;
(5)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6)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8)其他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为失信惩戒对象,且按联合惩戒要求禁止参与招投标的;
(9)本表中“近三年”是从指投标截止时间往前推算的3年,以有效的判决书生效的时间为准,同一案件有多份判决书的以时间在后的为准。
(10)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4、企业信誉情况”按给定的内容填写并提供《投标人信誉声明》;
(11)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成员均应提供且满足上述信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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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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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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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经理不满足以下任一最低要求,均属于重大偏差:
a.具备工程师资格;
b.持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c.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三类人员”B类证书)
d.近5年(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前一日)担任过1个内河1000吨级及以上港口工程施工承包项目的项目经理。
(2)技术负责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最低要求,均属于重大偏差:
a.具备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
b.近5年(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前一日)担任过1个内河1000吨级及以上港口工程施工承包项目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或总工或副总工。
(3)安全负责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最低要求,均属于重大偏差:
a.具备工程师资格;
b.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三类人员”C类证书)。
(4)主要人员不满足以下任一要求,均属于重大偏差:
a.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项目经理简历表”、“技术负责人简历表”、“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并在相应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b.主要人员证书证明材料应附:(1)职称(执业资格)证明材料。(2)项目经理提供建造师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jzsc.mohurd.gov.cn/home)的网页截图。截图信息应至少包括姓名、注册单位、注册编号、本次招标要求的注册专业、有效期,如截图信息不完整,视为建造师证书无效;
c.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证明材料应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交(竣)工验收证书)的扫描件,以工程接收证书(工程交(竣)工验收证书)中载明的时间为准;业绩证明材料应能反映出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相关指标、人员姓名或任职情况,如不能反映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工作内容、人员姓名或任职情况等指标,还应提供项目业主出具的证明材料。
d.投标人还需提供上述主要人员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一年内任意连续3个月在社保系统打印的社保缴费明细复印件(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
e.“近5年”是指工程交工验收的时间从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前一日。
f.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拟派出本项目主要人员在岗承诺书”,投标人按上述要求提供了主要人员到岗承诺函的,视为满足相应要求。(注: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项目经理简历表”中“说明在岗情况”无需填写)。
g.投标人必须按照上述要求填报相应的表格,并提供相应明材料,以证明其符合资格审查条件。
h.所有港口工程施工承包业绩建设内容应包含码头或后方陆域工程。
I.投标人须具备满足要求的港口工程施工承包项目业绩,其以独立承包人身份完成的工程业绩、以及作为联合体参与方实际完成的对应业绩,均属于本次招标认可的有效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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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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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性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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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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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中未能体现本项目规定的招标内容,或投标内容与本项目招标内容不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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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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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期限、质量目标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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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一览表未填报工期,或填报的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投标一览表未填报质量目标,或承诺的质量目标不符合招标文件前附表要求的质量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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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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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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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投标截止时间起不足 90 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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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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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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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内容对招标人发布的清单中的内容做修改;
②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及安全生产费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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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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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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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投标一览表未填写报价;
(2)投标一览表有两个及以上的报价(指大写报价);
(3)投标一览表的投标报价超过本标段(包)最高投标限价;
(4)投标一览表的投标报价与投标文件格式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不一致;
(5)投标人提交了调价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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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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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其他情形(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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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6)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包)投标的,共同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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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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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其他情形(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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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文件创建标识码”、“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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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存在上述情况的均属于重大偏差,其投标应当被否决。投标人出现未列入上表情形的不属于重大偏差,按细微偏差处理,评标委员会不得因细微偏差否决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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