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1 中小微企业参加宁夏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参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政部财库〔2020〕46 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政部财库〔2022〕19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宁财(采)发〔2022〕275 号); 2.2 《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 2.3 《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 2.4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管理办法》(宁财规〔2021〕10 号)要求,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不分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性质(含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不分合同金额,在取得政府采购成交通知书及合同后,均可办理融资业务; 2.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发办〔2007〕51 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 号)、财库〔2019〕19 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鼓励节能政策: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属于国家公布的节能清单中产品;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扩大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范围的通知》(市监认证函〔2019〕513号)文件要求,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以 2019 年第 16 号令公布了《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名录》和《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供应商选投经名录内认证机构认证的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6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 财库〔2023〕7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宁财(采)发﹝2023﹞161 号); 2.7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意见》(财库〔2025〕30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宁财(采)发〔2025〕427号)文件要求,对符合规定的给与20%的价格评审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8根据财政部《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文件要求强化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条规定: 1.1 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其他登记许可证明材料等),如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 1.2 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或自然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1.3 提供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承诺书或相应证明材料; 1.4 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书或相应证明材料; 1.5 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书或相应证明材料; 1.6 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书或相应证明材料。4.合格投标供应商的其他资格要求: 4.1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残疾人企业和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微企业。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属行业须按照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进行填写;监狱企业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4.2 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注:招标代理机构将在开标评审前对参与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供应商“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进行查询,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采购人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将打印纸质版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留档保存,信用记录查询截止时间为评审活动开始之前。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 2026-07-31 15:49:09 至 2026-08-05 23:59:59 ,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4: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地点:中国政府采购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
方式:电子下载
售价: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6-08-06 09:00:00 (北京时间)(从询价通知书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地点:银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五、开启
时间:2026-08-06 09:00:00(北京时间)
地点:银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六、公告期限
七、其他补充事宜
1.参加投标供应商,请于“获取询价文件时间内”登录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通过CA锁进行网上报名,报名成功后,不要拔锁,按系统提示即可下载电子版询价文件。 2.宁夏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实行CA锁认证安全登录管理,请及时将软硬件升级更新至最新版本。办理 CA证书及 CA 证书升级更新事宜请通过“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首页快捷入口“CA 办理”模块查看。 3.未在规定时间内按以上程序进行网上报名登记及下载询价文件的投标供应商,投标一律不予接收。 4.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交易项目,投标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版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开标时使用编制投标文件时使用的CA 锁现场进行投标文件解密。 5.本项目为见面项目,请各投标供应商携带CA锁进行线下现场解密。 6.本次公开招标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同时发布。 注:请各投标人在开标前随时关注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变更补遗”公告栏。您所关注的项目有可能进行时间或内容上的调整。调整内容只在“变更补遗”等公告栏中以公告形式公示。招标代理机构及采购人不再以其他方式通知。如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关注招标公告或变更(澄清、补充等)公告从而导致投标失败,其后果自行承担。 6.投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所填联系电话须真实有效,如评审环节询价小组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时能及时联系。如无法取得联系,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供应商自行负责。 7.本项目标的名称以询价文件采购需求为准,招标公告中的标的名称不作为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依据。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地 址: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满城南街399号
联系方式: 0951-465692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 称:
地 址: 银川市金凤区悦海新天地3号公寓2706室
联系方式: 0951-6717776
3、项目联系方式
采购人项目联系人: 刘燕茹、孙福成
电话: 0951-4656920
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 李荣、李梦
电话: 0951-6717776
采购文件:
代理机构 :
发布日期: 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