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医科大学旗山校区北区中段路网整治改造项目(施工)
答疑纪要
及补充通知
招标编号:
E3501210102802242001
各投标单位:
现对招标文件
有关事项答疑补充通知如下
:
一、
答疑部分
1、广东省建协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办的八大员证件可以用吗
?
答:拟派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须通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登记的人员中选取,并在系统上生成《拟派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表》后在资格文件中上传
。
2、
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中“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中规定有“承包人若未按时交付工程竣工资料,发包人可不予拨付工程款 ,承包人应按5000元/日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直到补足之日止。”问:建议增加违约金上限的限制。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3、
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中“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中规定有“(5)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材料采购的任一环节进行监控,并行使最终的质量检验认可权和否决权;”问:结合上下文及其余相关条款,此处的“否决权”应理解为“质量检验否决权”,为了避免做扩大解释,损害承包人利益(发包人对材料行使任意否决权),建议修正为“质量检验否决权”。
答:本条款的
“否决权”为“质量检验否决权”。
4、
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中“13.6.1 竣工退场”中规定有“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清场时,承包人应无条件清场,并在监理人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 15日历天)清场完毕,否则视同承包人违约,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即每延迟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同时每延迟一天竣工结算支付时间相应延迟一周。”建议招标人约定违约金上限;同时,对于“每延迟一天竣工结算支付时间相应延迟一周”的约定,该惩罚性条款实质上难以实施,竣工结算支付时间的起算点如何确立尚有争议空间。进一步地,无法清场不能排除客观条件的限制或发包人责任,一揽子归责于承包人过于粗暴,且工程款收款权是承包人核心合同权利,放大七倍的倍率也显失公平,属于明显不合理加重承包人负担,建议招标人修改本条款。
答:招标文件第
4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3.6.1修改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清场时,承包人应无条件清场,并在监理人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
15日历天)清场完毕。若因承包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退场的视同承包人违约,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即每延迟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同时每延迟一天竣工结算支付时间相应延迟一周。
5、
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中“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中规定有“(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问: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条款,建议招标人删除。
答:招标文件第
4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6.1.1(2)条款修改为:(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
二、
补充通知部分
1
、
招标文件
第
8
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
1节资格文件
增加
“十九、工程选用建机一体化企业承诺书
”,格式
详见附件
1
。
三、当招标文件、
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
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答疑纪要
和补充通知
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福建医科大学
招标代理单位:福建榕卫招标有限公司
202
6
年
6
月
23
日
附件
1
十九、
工程选用建机一体化企业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现承诺:
1、保证在
(项目名称)施工期间选用建机一体化企业并按照工程施工进度需要及时到位进场。
2、在本工程开工前,如果未根据招标文件要求选用建机一体化企业并及时到位进场,本公司愿意放弃本工程的中标资格。
3、如有违约,我公司将接受招标人按照本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处罚,并承担全部责任。
投标人:
(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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