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1.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1.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财务状况报告;
1.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证明材料与承诺函;
1.4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5 参加政府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提供声明(格式自拟);
1.6 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未被列入“信用中国 ”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
2.参与本项目供应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
3.供应商在投标时需要上传电子投标文件至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并开启现场开标用企业 CA 锁制作电子标书的锁( 自带电脑及其他相关工具和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密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
4.(1)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本项目涉及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2)执行节能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制度;
(3)执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制度;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6.公告发布媒介:《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7.本项目各项公告在以上公告发布媒介上发布,后续澄清、更正、终止、中标(成交)公告请关注上述媒体。 因在电子化交易系统中进行采购相关工作,无法得知各潜在投标人的名单和联系方式,故本项目相关澄清、更正、终止等信息无法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关注公告发布媒介等相关平台,如未获取到相关澄清、更正、终止等信息造成的后果由各潜在投标人自行承担。
8.本项目采用电子化交易,供应商在投标时需要上传电子投标文件至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中、并使用企业 CA 锁在规定的时间解密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否则投标文件无效。
9.投标保证金采取银行保函或保单保函方式提交。( 目前招投标系统只接受西藏本地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西藏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只认可西藏本地中国平安、中国太平洋、中国人寿、中国人保、大地保险公司西藏分公司、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保单保函,具体以系统显示为准。)
10. 本项目设有分项最高限价:
「无废城市」分项最高限价:人民币 869,200.00元(大写:捌拾陆万玖仟贰佰元整);
「清废行动」分项最高限价:人民币 1,548,355.00元(大写:壹佰伍拾肆万捌仟叁佰伍拾伍元整)。
供应商投标分项报价不得超过对应分项最高限价,且须满足以下要求:
① 各分项报价合计 = 开标一览表总价;
② 「无废城市」分项合计 ≤ 869,200.00元,「清废行动」分项合计 ≤ 1,548,355.00元;
③ 手持光谱仪、采样检测组数、铜牌数量等第五章单列项不得合并报价,不得填报0元或赠与。
评标委员会发现任一不等式或违规情形的,直接按未响应★限价条款作无效投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