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合同包1(韩城市人民法院科技法庭建设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办库〔2020〕123号);(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办采〔2022〕10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相关政策的通知》(陕财办采〔2023〕3号);(3)《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 号);《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21〕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绿色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采〔2021〕29号);(4)《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陕财办采〔2020〕15号);《陕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深入推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的通知》(陕财办采〔2023〕5号);(5)《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 》(国办发〔2025〕34号);(7)《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8)其他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合同包1(韩城市人民法院科技法庭建设项目)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3.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提供合法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3.2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投标的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参加投标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被授权委托代理人本单位的证明(提供近三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 3.3投标人须提供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新成立企业可从成立当年开始提供相对应的财务报表)或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资信证明开具日期为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后)(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3.4税收缴纳证明:投标人须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12个月内任意三个月的缴税证明(注:依法免税或零申报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若为新成立企业须提供相应月度的缴税证明)(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3.5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投标人须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12个月内任意三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注: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若为新成立企业可提供相应月度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3.6投标人须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产品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3.7投标人应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3.8投标人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中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投标人进入相关部门“黑名单”以及有行贿、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并经查实的不能参与项目的投标活动。对“黑名单”中投标人采取“一票否决”及“随时叫停”机制,在项目招标各环节一旦发现并查实有行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即取消其相关资格且终止合同签订。(不强制要求投标人提供查询截图,以开标当日网上查询结果为评审依据)
1.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2.报名时请携带单位介绍信、领取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3.【请供应商按照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登记有关事项通知中的要求,通过陕西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anxi.gov.cn/)注册登记加入陕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